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1991)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90)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1990)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1995)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6)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5)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关于适用《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1986)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
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
0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