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
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
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2019)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0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15)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2018)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22)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2015)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3月2日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2号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