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
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9)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8)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予以撤销问题的答复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4)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关于执行《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
0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修正)

一、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

  •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 第九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予以变更;

    •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