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
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9)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8)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予以撤销问题的答复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4)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关于执行《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
0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7号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