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995)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2020)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批复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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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
07-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 法发〔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