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995)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2020)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批复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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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两高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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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6号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

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书

(××××)最高法行决×号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你院审查。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年××月××日

(院印)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书

(××××)最高法行通×号

×××(再审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诉×××(机关名称)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简要列明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