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保障措施条例(200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城市绿化条例(201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地图管理条例(201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电力监管条例(200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电信条例(2016)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反补贴条例(2004)反倾销条例(200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供水条例(202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2026)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广告管理条例(198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2)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基础测绘条例(2009)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禁止传销条例(2005)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旅行社条例(202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认证认可条例(202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食盐专营办法(201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2)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1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政府投资条例(201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直销管理条例(2017)植物检疫条例(201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住房租赁条例(2025)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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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4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 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 (五)购置房产;

    •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

  •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 第十二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