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1986)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审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198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1995)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23)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2023)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账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8)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1995)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1996)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2025)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关于向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问题的复函(1993)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关于修改《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问题的通知(1995)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199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1)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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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法释〔2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 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 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 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 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 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 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 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 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 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3. 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4. 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

  5. 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6. 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7.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8. 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9.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10. 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

  11.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12. 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

  1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4. 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15.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6.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7.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18.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19.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

  20.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21. 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2. 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23. 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24. 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

  25. 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6. 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27. 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8. 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9. 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30. 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31. 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32. 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33. 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34. 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35. 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36. 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7. 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8. 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39. 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40. 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41. 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42. 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1. 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

  2. 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

  3. 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4. 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5. 海洋科学考察相关纠纷案件;

  6. 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经营(含捕捞、养殖等)合同纠纷案件;

  7. 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8. 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9. 以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10. 为担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海洋开发利用等海上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11. 海域使用权纠纷(含承包、转让、抵押等合同纠纷及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但因申请海域使用权引起的确权纠纷案件除外;

  12. 与上述第53项至63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13.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14. 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15. 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引起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四、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1. 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

  2. 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3. 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4. 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

  5. 海难救助纠纷案件;

  6.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

  7.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8. 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9.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10. 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11. 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案件。

五、海事行政案件

  1. 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 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 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4. 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5. 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6. 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

  7. 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六、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1. 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2.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或者撤销国内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3.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的案件;

  4. 申请认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5. 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的案件;

  6. 因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活动或者事故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

  7. 起诉前就海事纠纷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油或者申请保全其他财产的案件;

  8. 海事请求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9. 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件;

  10.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11. 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12. 就海事纠纷申请支付令案件;

  13. 就海事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案件;

  14.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5. 与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的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16. 与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17. 申请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偿案件;

  18. 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19. 就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20. 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案件;

  21. 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扣押、拍卖船舶案件;

  22. 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

  23. 申请执行与海事纠纷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七、其他规定

  1. 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本规定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系指舱盖板、船壳、龙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机、船用辅机、船用钢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体结构、重要标志性部件以及专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2. 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3. 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4.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的,从其规定或者指定。

  5.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同时废止。

  6.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