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彩票管理条例(2009)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储蓄管理条例(2011)存款保险条例(201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发票管理办法(202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国家金库条例(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国库券条例(2011)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海关稽查条例(2022)海关统计条例(202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价格管理条例(198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金银管理条例(2011)农业保险条例(2016)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9)外汇管理条例(2008)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202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202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2024)(2)总会计师条例(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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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
12-社会法
13-生态环境法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国库券条例(2011)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

    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2011年1月8日删除)

  •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