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
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
12-社会法
13-生态环境法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 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