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
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船舶登记条例(2014)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船员条例(2023)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道路运输条例(2023)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飞行基本规则(2007)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20)国际海运条例(2025)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办法(201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国际邮轮在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2024)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航标条例(2011)航道管理条例(2008)快递暂行条例(2025)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202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农村公路条例(2025)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64)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2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
12-社会法
13-生态环境法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2024)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

  • 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 第六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

  • 第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

  • 第九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 第十条  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航空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 第十一条  除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载运非该航空器的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定缴付费用。

  • 第十三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规定缴付各项费用。

  • 第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还必须投保法定责任险。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