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1)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2025)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其中“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既包括新的行政长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也包括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附件一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七条规定:“二〇〇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述规定表明,二〇〇七年以前,在行政长官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二〇〇七年以后,如对上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届时出现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确定。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