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对外关系法(2023)法官法(2019)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反分裂国家法(2005)反外国制裁法(202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国防法(2020)国歌法(2017)国徽法(2020)国籍法(1980)国家安全法(2015)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国家赔偿法(201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国旗法(2020)国务院组织法(2024)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监察法(2024)监察官法(2021)检察官法(2019)戒严法(1996)立法法(2023)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陆地国界法(2021)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人民陪审员法(2018)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 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 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